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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消费者关注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昨日出台,并于明起开始实施。此项条款明显加强了房贷保险对于购房者的保障功能,从而使此前因这项业务仅考虑防范银行贷款风险而一直被购房者所诟病的单一功能有了明显改观。
此前的住房贷款保险是1992年起实施的,但由于险种单一、条款僵化、操作不规范,在保险期限、金额等方面存在着保险过度等问题,而一直为消费者不满。
明天推出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就购房者反映强烈、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的突破。
首先,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其次,投保金额也改变了以往按房屋购置价确定的办法,改按贷款余额确定。
在计算保险费方面已充分考虑到还贷后贷款余额逐年减少以及贴息等因素,所以在增加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并未增加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从而使被保险人获得了更多的实惠。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第三,具体做法上的突破。
对原有的60万户有效保户,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以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自动扩展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并无需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另外,新条款在六大财产保险公司实行中采取保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内部操作统一、计算方式统一的方式。考虑到市民的不同需求,原个人抵押住房保险仍可在各相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为新条款叫好
新世纪的头一年“开门大吉”!北京申奥成功、国家足球队圆梦世界杯、WTO拥抱中国,好事接连不断,不能不令中国人自豪。
作为金融中心的上海也不甘示弱,成功举办APEC会议令世人瞩目。还有让百姓高兴的事,“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历经一年半的改造、完善、升级明起实施。新条款的出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关注了百姓的呼声,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从而使被保险人获得了更多的实惠。
入世后,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已成为上下的共识,这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让利于广大老百姓的利好消息,定会源源不断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看来咱中国人,真得要没事偷着乐啦。
新条款有关规定问答
问:新条款与原条款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答:新条款对媒体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了突破:一是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内容;二是改变了以往按房屋购置价确定保额的办法,改由按贷款余额确定;三是对原有的有效保户,自动扩展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问:此次保费是否统一,有没有折扣?
答:这次六大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内部操作统一、计算方法统一,价格决不会打折扣。
问:新、原条款的保费差别大小?
答:差别并不大。原条款保费计算不统一,有纯商业贷款、混合贷款、公积金贷款三种形式;新条款标准统一,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
问:原保户的利益是否受到冲击?
答:不会。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自动延伸到原保户,且不增加保费,无需办理有关批改手续。保险保障仍按原保险标的执行。
问:新保费如何收取?
答:保险费按贷款年限一次收取。在计算保费方面已充分考虑到还贷后贷款余额逐年减少以及贴息等因素,所以在增加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并未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从而使被保险人获得了更多的实惠。
问:原条款是否作废?
答:原条款不作废。若市民需要,原个人抵押住房保险仍可在各相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李女士该交多少保险费
李女士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向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年限为15年。那么,李女士该交多少保险费呢?按新条款,很容易算出这笔费用。
保险费=借款额(300000)÷10000×借款年限相对应的每万元保险费
=300000÷10000×81.20
=2436(元)
保险费计收公式:
保险费=借款额÷10000×借款年限相对应的每万元保险费
(吴爱雯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