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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半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是顶楼。我是看了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承诺将提供屋顶花园和宽带网等设施后才买下房子的。但在签订售房合同时,我要求将提供屋顶花园和宽带网的承诺写进合同,对方却说售楼广告具有合同效力,无须再在合同中写明。然而,待我搬进新房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提供屋顶花园和宽带网等设施。请问,我现在是否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兑现其广告中的承诺,并请求赔偿?
答:虽然房地产公司口头承诺按广告宣传的内容履行,但售楼广告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邀约邀请。邀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依据只能是售房合同。由于你们所签订的售房合同中没有就广告宣传所涉事项予以明确,因此你无权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提供屋顶花园和宽带网等设施服务。
但是,房地产公司明知自己开发的房屋与售楼广告承诺不符合,而仍然发布不实的广告,以诱导消费者,此种行为构成“欺诈”。所以,你可以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你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你的情况。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第5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爆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对售楼广告中所宣传的某一项目或服务感到满意,一定要在所签订的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