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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管理条例12月1日实施
将于今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领到准许交付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4个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套证明等。这一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把。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1、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2、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4、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5、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6、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7、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8、商品房销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