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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早已是无孔不入了,它对推动、引导社会消费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消费者有时候会对每天铺天盖地的广告轰炸感到有些无奈,但广告无疑也是他们获取商品信息、指导自己消费的最直接、最快捷的来源。
商品房消费,也许是很多消费者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因此所有的消费者在面对买房时,都是慎而又慎的。而记者通过对一些消费者的询问发现,几乎90%以上的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房以后,最先开始留意并关注的,就是分散各处、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广告,许多人的咨询、看房行为都是在广告的吸引下产生的。
如此看来,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要面对的第一重考验,在很大意义上是商品房广告对购房者的吸引程度。因此,他们对自己产品广告的要求,也一定是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在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对商品房广告如此重视的前提下,规范商品房广告行为,就是势在必行的了。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其中,《条例》的第四章31条到33条对商品房广告的代理、制作、发布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谈起这样的规定对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积极意义和作用,房地产商、广告经营者和购房者都有自己的体会。
某房地产公司广告策划李小姐:应该说,《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实施是天津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标志。正规、合法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不仅是对购房者负责,也是对我们开发商自己负责。比如说《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结构、房型、朝向、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等内容的表示、图示,应当真实、准确、清楚。如果我们的广告为了吸引购房者而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在广告中做出的保证兑现不了,引起大众的不满,肯定要影响我们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这种短视行为对我们企业来讲是得不偿失的。
广告经营者方先生:以前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一些未经核实就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也确实给购房者带来了损失。现在,《商品房管理条例》里有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不仅是在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购房者古先生:据我了解,这次的《条例》有规定说,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约定。这对保障我们的权益非常有利。如果广告中明示的事项能够写进购房合同,那么广告内容的兑现就变成开发商履行合同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解决时就有章可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