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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空置房问题 “缓建”、“征税”对策出炉
-新闻回放
日前,北京地税出台相关规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对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消费者购买这些房屋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将征收营业税,消费者购买后则征收契税。同时,来自市计委的消息表明,根据全市明年的商品房投资计划安排,明年在商品房空置集中的区域,原则上将不再安排新的开工建设项目。
现状:空置房问题凸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空置商品房是指那些直接建设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同时,“空置商品房”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政府正式实施新拆迁补偿法以前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外购的空置商品房,该商品房也必须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
市计委11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现在北京市部分地区的商品房空置率已经高达70%左右,而且这些地区同时还长期存在着租赁与销售不畅的问题,并造成了局部的恶性循环,商品房的空置问题开始凸显出来。
政策:缓建、征税对策出炉
针对目前北京市空置商品房出现的问题,市计委日前宣布,2003年北京市商品房投资计划安排的重点是危旧房改造项目、绿化隔离带新村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开发项目。对于北京市商品房空置率高的区域,根据全市明年的商品房投资计划安排,这些商品房空置集中区域,原则上将不再安排新的开工建设项目。对于未列入2003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暂不安排在2003年度续建或新建;而拖欠地价款、经营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也暂不安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规划方案已经审定、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新开工项目将给予优先安排。
记者5日同时从市地税局获悉,今年12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望正式给北京市下发相关的正式规定,最终确定明年北京市征收买卖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时的契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据相关人士透露,明年北京市在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时,将有望采取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消费者购买后则有望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征税方案初步确定
在恢复对销售积压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征收营业税后,这些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了解,纳税人在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等不动产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这一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此外,在恢复对购买积压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写字楼征收契税后,个人在购买这些房屋后缴纳契税时,成交价格是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与营业税的缴纳不尽相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者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影响:对个人购房影响较大
据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北京市空置商品房总量较大,购买力也较为有限,所以采取对销售空置商品房征税,对于北京市的房地产业整体并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倒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空置商品房、空置商业用房、空置写字楼不再免征契税后,这些房屋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会进一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