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属低收入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5年内不得将所购住房转让、出租。为规范南京经济适用房市场,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联合房产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的规定。
根据规定,今后南京市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廉租房租金补贴、购租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租金减免等);已享受廉租房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起不享受廉租房租金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市房管局原价回购的外,不得再次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两年后方可按届时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属低收入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5年内不得将所购住房转让、出租,属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3年内不得转让。低收入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在限制期限内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按原价优先回购。
有关部门同时还规定,仅有一处住房且拆迁补偿款为5万元的国有土地上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最低收入条件的,方可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为5万元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五保户可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居住人口在2人以下的,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3人以上的承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特殊情况下,拆迁单位按拆迁法有关规定,确需对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实施实物安置的,向市房产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售价和减免的土地出让金、规费、税费以及利润等,该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售价部分由市政府收回,专项用于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