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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该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规定》再次重申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原则,同时对出让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明令禁止。
《规定》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违反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土地入市交易;不得对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采取独资、联合、合作、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规避土地入市交易;不得对确定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不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登记备案、提供规划设计图鉴及其他必需资料。
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有关手续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项目的立项、规划或用地审批。
同时,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中,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不得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擅自确认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不得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或随意减免地价;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标底、拍卖保留价或挂牌底价;不得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供应信息;不得遗失、损毁或外传涉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