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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听说买商品房,契税有优惠政策。我想了解契税应该怎么交,国家有何规定?
魏律师:开发商为购房人代办产权证时,以税务机关委托其代征契税为名,要求购房者委托其代缴契税是不符合规定的。有些开发商甚至随意多收;迟迟不给购房人正式完税证,更是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只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代征单位。因此,开发商不属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契税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应携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享受减免契税政策的购房人需携带相关的证件)等与开发商一同,到其房产坐落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向代征单位索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