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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法治的今天,一些地区关系到拆迁纠纷时却不准法治。
——某市黄金街区的拆迁实际用途为商业赢利。据说建成后每平方米售价高达5万至10万元不等,然而拆迁户所得的补偿金却按公益征地支付,每平方米不到2000元。何其不公耶?于是拆迁户请律师打官司,孰料跑了几家律师事务所,竟都不接生意,一说惹不起,二说法院也不会受理!
——某地拆迁户反映,由于拆迁使这一带原住户持以家计的旺铺丧失。而所得拆迁补偿不够同地段面积商品房的三分之一,更不待说所安置地不具开店做生意的条件。为生计要求政府解困无果,又请律师诉讼,结果竟同样遭遇拒绝。
事情就这样不合情理。诚然,律师也有其苦衷,因为“上面”有话,这类拆迁纠纷不让接案。即使接了,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原因很简单,“上面”既能给律师打招呼,当然也可能给法院打招呼。
“上面”为什么要打招呼呢?原因是一些被拆迁户状告的事即是“上面”一手拍板的。“上面”自有“上面”的道理。道理之中的“硬道理”,即是为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据说,地价压不下来,人家就不来投资;人家不来投资,城市及其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可见“上面”也是一腔热情为发展。然而发展经济仅靠热情行吗?既搞市场经济又不按商品交换的公平原则来办;既号召“人民城市人民建”,又不惜损害拆迁户利益;既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治)经济,又将法制(治)当作权力的拐杖,需要时用法治民,不需要时用权制法,最终还是搞人治,以权代法。
不错,为了发展经济,在一定时期一部分人顾全大局牺牲小我是必要的。但是,在谋求全局利益时,总不能让一部分强势群体无节制地膨胀其利益,而让大部分的弱势群体损失太大吧。我们的权力机构应当起到主持社会公正、调节利益平衡的职能作用呢。诸如上述某商业地产与拆迁户的矛盾,原本就应当按市场交易的通则来办,其纠纷诉诸司法也是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