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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日前开始施行。其中不仅明确规定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还对房屋使用中提出了诸多禁止行为。
新规定指出,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在屋顶、露台、挑檐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屋顶堆放杂物;在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在非承重墙体和预制阳台栏板外侧悬挂空调室外机等设施、设备;在阳台栏板上设门;利用房屋外墙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将居民住宅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此外,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并接受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售房单位负责;其他房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