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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于2004年12月交房,现在由于公摊面积增加,开发商让补交一部分房款,我已经交了,但现在开发商让我去签补充协议,协议上主要是增加了两个原购房合同(附件二)中未注明的两个地方,因此增加了公摊面积,一些业主拒绝签署,开发商解释说,由于工作失误,在卖房时忘记统计了这两个地方的面积,因此需要现在补缴补签协议!(测绘面积误差与合同面积小于3%)
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我能否拒绝签字?急切盼望回复,万分感谢!
向阳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如果您所说的情况和以上的规定相符,那么您是不能拒绝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