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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广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将迎来全国人大的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曾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会后,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归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
○删去关于会所的规定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质
○自然资源所有权仍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完善业主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
○留置动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不增加有关空域岛屿的规定
○删去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担保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
○将国家投资企业改为国家出资企业
○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
○对物权主体的规定不作改动
○城镇集体所有权改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也应拍卖或招标
○增加规定物权的排他性性质
○对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暂不改动
○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抵押
○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公证
○对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分别规定
○明确动产抵押的办理部门
○不再恢复关于典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