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先生一家搬进新房一年多了,在办理产权证时才发现房屋“缩水”了11.6平方米,李先生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利息损失。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起诉称,他于2004年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销售面积为108.62平方米,全部房款40万元,李先生当即付清房款。去年11月,原告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产权证上核准的面积为97.02平方米,房子的面积“缩水”了11.6平方米。为此,被告给原告开具了退还多收房款4.2万余元收据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找借口不给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收房款,并支付自购房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辩称,被告未参与售房,且房款计算方式有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商品房产权手续及可以证实商品房房款差价4.2万余元,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自己计算的房屋差价的证据是被告一方的计算方式,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当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产生差异后,应于7日内将差额款退还。现被告未履行义务,故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利息。因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这种行为还应构成商业欺诈,应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