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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前“腐”后继
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多头管理难有效监督
“以上6个环节的商业贿赂,都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手法隐蔽,招投标过程中的陪标、串标,材料商的回扣,分包人的行贿都是在私下进行的,是场外交易。二是形式模糊,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一些商业贿赂是通过劳务费、车船费、设计费等形式出现的,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很难把握。”这位资深人士分析说,其造成的危害也是一样的,直接导致工程成本虚高,最终转嫁到业主或消费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成为孳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那么,是什么造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黑幕重重?江苏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张宁宁对此有过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应当从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体制、机制上进行分析。
“首先是工程建设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目前仍无法可依,场外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张宁宁说,以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加之政府部门对国有资金监管不力,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出现“建一幢楼,倒一批人”、“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体制原因。”张宁宁说,另外,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机制也还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务透明度不高,缺少社会监督,导致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监管很难到位。”
如何对症下药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形成合力治理商业贿赂
“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漏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也有待加强。”在前不久公布全国建设系统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志峰曾大声呼吁。
对于如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张宁宁也有过一些思考,“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关键。”
张宁宁认为,仅就招投标和规划许可两个环节来说,除了要展开执法检查外,还得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
张宁宁说,这就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开审批程序,简化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把岗位责职分解落实到个人,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还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张宁宁说,重点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资质资格审批、工程管理、规划审批、材料设备采购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
“要改革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张宁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病症”一一“下药”。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以及与外地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张宁宁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招。
实际上,有关方面对此早已有深刻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此前就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建设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是执法机关,相互之间需要通力协作,携手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