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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天津市河西区某住宅卖主冯女士与买主张先生夫妇达成了价格七十万元的买卖协议,三方签订了合同。4月18日,张先生夫妇按约定将七十万元付给中介公司。6月2日,依据张先生夫妇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各项证件,房屋被合法过户到张先生夫妇名下。6月12日,冯女士与张先生夫妇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此后,中介公司一直未按合同把房款交付给冯女士,自此三方产生纠纷。
据了解,事件中最骇人听闻的部分是冯女士因一份伪造的死亡证而成为“死人”,并在“遗嘱”中声称把该房屋“遗赠”给张先生夫妇。据相关推断,伪造的目的是为了避交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款。因此有传言认为,假死亡证与假遗嘱是由中介公司与房屋买方共同伪造的,因为一旦假证蒙混过关,买方将节省近三万元的税费,是直接的受益方。对此,张先生夫妇表示非常气愤,称对“伪造事件”毫不知情,同时还无辜承受了巨大压力。张先生夫妇称,他们在办过户手续前,已将全部房款及三万元手续费如数交给中介公司,并委托中介公司代办一切手续,有合同及收据为证。因此即使税费被免掉,已交出税款的他们也不是受益者,所以他们根本没有理由参与伪造假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买方参与了死亡证与遗嘱的伪造;依据合同,买卖双方已确立了买卖关系,买方已将七十万元购房款给付中介公司并支付了三万元过户费;后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表明合同已履行完毕,依约定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张先生夫妇,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买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