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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读者范女士来电,一名房客租期结束后,竟擅自将房主的房子转租给其他人,并收取了一个季度的租金后离开天津。
2006年10月,范女士将一套闲置空房租给一名外地来津打工的年轻人方某,看到方某很老实并且一次性付了3个月的租金,范女士并未向对方索要身份证等证件核实身份。今年1月1日,方某租期结束,亲自将钥匙送还给范女士,乘火车离开了天津。
昨日早上,范女士和爱人来到出租房准备收拾东西,但进门后发现,屋里住着人。
“你们是谁,怎么进来的?”从卫生间里走出的两名男子竟反问起来范女士。两名男子称,他们是外地来津读书的大学生,是从“房主”手里租下的这套房子,已经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有协议为证。详细询问下,范女士得知,所谓的“房主”竟然是此前租自己房子的方某。
律师提醒
出租房屋必须到派出所登记,房主应留下租房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双方必须签订租房协议。租期结束后,当事双方应一起到出租房内检查并核对房内基本设施,确定无误后再结束租赁关系。由于范女士没有留下方某的个人资料,而方某又离津了,因此,导致范女士无法追究方某的责任。而对于目前租住在范女士租房内的房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范女士可向属地派出所报警,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