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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诺把房子赠给上大二的儿子,后又反悔。儿子将其父诉至法院。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
原告小崔诉称:去年5月,父亲与母亲协议离婚,并公证约定,自己由母亲抚养和监护,父母名下共同财产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过户给自己。离婚仅一周,父亲却反悔了。母亲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父亲不肯协助。
被告小崔的父亲认为: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是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有权利撤销赠与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崔的父母签订离婚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实际上就是双方同意离婚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小崔,两人与小崔之间形成了附条件(以两人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作为赠与人,双方离婚就必须履行该赠与义务。
法院判决小崔的父亲限期协助儿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赠与合同单方能撤消吗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单方任意撤销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的单方任意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限制的。本案中,虽然该房屋尚未过户到小崔名下,但小崔父母离婚协议中赠与小崔房屋的附加条件,并进行了公证。在此条件下父亲悔约,小崔作为受赠人有权追究父亲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