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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之诉
与上述两个官司相比,吉林路26号商品楼的售房之诉,才是整个事件的关键。
和平区吉林路26号商住房是原泰斗公司开发的项目,1999年邹宗岳和他的部下发生矛盾的时候,该项目建设已近尾声,可以销售了。矛盾开始的时候,邹宗岳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索要公章等物品,同时为防不测,将泰斗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泰岳公司。但他没有想到,原泰斗财务人员竟然打起了吉林路26号商住房项目的主意。1999年12月,王立志等人拿着已经不存在了的泰斗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天津市房管局产权处,取得了吉林路26号的销售许可证。2000年2月,邹宗岳到房管局办理企业更名备案手续。此时的邹宗岳已经知道公司原财务人员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在征得房管局产权处同意后,以丢失为名登报声明原证作废,房管局将新的销售许可证发给了邹宗岳。稍后,王立志等人向房管局产权处出示了已经作废的销售许可证。
让邹宗岳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天津房管局产权处稍后又注销了他的销售许可证,将已经作废的许可证发还了早已不存在的所谓的泰斗公司的人员。2000年11月,这批人继续以泰斗公司名义申请对许可证换证年检,天津房管局产权处同意并办理了换证年检手续。
之后,这批人打着早已不存在的泰斗公司的名义开始销售吉林路26号商品楼。经过一年多的官司,等邹宗岳终于证明自己是吉林路26号的合法开发商时,这座楼房已经被他原来的部下卖了,售房款也不知去向。
邹宗岳向天津河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房管局产权处给泰岳公司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002年12月,天津河西区法院做出(2002)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的行为违法,判令产权处给泰岳公司换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天津房管局产权处不服上诉,2003年4月,天津市二中院做出(2003)二中行终字第11号判决,判决认为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违法,但同时认为,邹宗岳应该循法定的程序向房管局产权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业主之诉
在吉林路26号商品楼被昔日部下几乎销售一空的情况下,邹宗岳也开始进驻这栋商品楼。一方面,他要应付各种各样的官司,同时,他也开始处理这些房子。
邹宗岳处理这些房子,有两个难题:第一,原来被卖的房子,交易是否合法;第二,在始终没有得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他怎么处理这些房子。
惟一一个打到终审的官司,提供了答案。
现在日本中央大学任教授的姜福松于2000年6月通过天下物业公司购买了泰斗公司名下的吉林路26号1门8层801房。之后,2004年8月,邹宗岳的泰岳公司与江海签订协议书,约定泰岳公司将该房以企业产的性质出售给江海。
一套房子,就这样卖给了两个人。双方为此争执不已,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经过漫长的诉讼,2007年2月16日,天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2000年天下物业出售讼争之房时,原泰斗公司名下的销售许可证已经声明作废,泰岳公司尚未取得依法确认的销售许可证。姜福松与天下物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泰岳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变更之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经失去控制。天下物业明知泰斗公司已经更换企业名称,明知泰岳公司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返回包括售房许可证在内的公司证件,仍以泰斗公司的名义与姜福松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确认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天下物业公司返还姜福松购房款、税金等,赔偿其经济损失。
姜福松案的终审,对邹宗岳来说,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从这个案子推论,可以说,邹宗岳昔日的部下卖出的泰斗公司的房子,其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