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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条文略解:海畅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认为,这一条款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当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达成时,如买受人没有积极办理贷款,或者没有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等情况,那么买受人将承担赔偿损失的惩罚,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如特殊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办贷款,而没有操作下来,将由开发商赔偿损失。肖律师认为,如果因为银行对于贷款人的贷款资质评级较低,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订立时,可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可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该返还本金以及利息给买受人。就中国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况的比较多。
条约提醒:第一点,买受人应区分是因为何种原因未成功办理贷款,如果不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即使单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买受人出现了违约,仍然应同开发商据理力争,从广义上来同时看待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不予赔偿违约金。第二点,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欲贷款银行进行咨询,根据自身贷款资质了解贷款数额、贷款放款期以及贷款过程所需时间,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出现因贷款合同无法订立而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
小编提醒
常见问题: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买方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其一,看房时较为草率,仅仅看过一两次就匆忙购买;其二,房屋产权具有不可靠性;其三,因为合同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购房者在各个方面出现“吃亏”情况。
解决建议:对于第一种情况,买方应当尽量选择在一天中的不同时间段去看房,这样能够对房屋在各个时间段的采光情况以及是否有嘈杂吵闹等情况进行考查把关。
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确定房屋的产权是否明确。验看产权证的正本,并且到房管部门查询该产权证的真实性,还要确认产权证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查封等。如果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如果是属于企业福利分房的范畴,则卖方有可能不具有独立的产权,想卖的话必须将产权从企业方买过来。
第三种情况,买方应当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写清楚关心的配置,把赠送车库、装修、家电等情况都要写出来,配套设施的材质和品牌也应当写清楚。对于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的交纳情况,应当到相关部门查清楚,并尽量在合同签订前结清,或者在合同中对于尚未缴纳或者结余的部分费用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