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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访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杨族耀
近年,天津先后推出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公房租金核减五项住房保障政策,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已有5.1万多户中低收入家庭享受这一政策,改善了居住条件。
一、廉租房面向城市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家庭
1999年,天津在内地城市较早起步进行“廉租房”的探索,租售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2003年底,为解决城市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居住问题,天津开始集中建设廉租房,只租不售。迄今共建设4个项目、48万平方米、7282套。瑞景、丽苑两个项目29万平方米、4348套廉租房已于2004年10月交付使用,河北区联建里和河东区唐口新村的19万平方米、2934套住房也于去年10月竣工。
廉租房4个项目共需建设资金13.26亿元,在享受市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免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等政策优惠基础上,需投入建设资金10.93亿元。资金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由市财政支出;二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提取;三是由使用廉租房的行政区按使用住房的面积负担;四是从廉租房配租家庭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借资。在内地,天津是廉租房投入资金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中心城市。
二、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物业管理费: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天津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向市内六区2003年1月1日以后住房拆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配租廉租房。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有1873户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经申请、初审、公示、复核、摇号、选房等程序配租了廉租房。
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自2004年11月廉租房配租家庭入住以来,租金收缴、物业管理、居住环境等运行维护良好,租金的收缴率平均达到95%。
三、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天津构筑住房保障体系
为了解决一些既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拆迁低收入家庭--所谓“夹心层”的住房过渡性安置难题,2004年底,天津率先推出了经济租赁房,将这部分群体纳入了住房保障体系。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有2118户低收入家庭配租了经济租赁房,有1773户享受了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近期,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标准将提高25%,由单人家庭200元、三人(含三人)以下家庭300元、三人以上家庭400元分别增加到250元、375元、500元。
天津的经济适用房分别有用于拆迁销售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两种形式,两类住房立项43个项目、370万平方米、4.42万套,已销售和定向安置使用163万平方米、2.07万套。
为改善非拆迁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天津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今年4月1日起,持有《特困救助卡》的住房困难家庭也被纳入了这一保障范围,扩大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覆盖面。
天津自1997年对承租公房的“低保”和优抚家庭实行公房租金核减,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收取,比现行公房租金每平方米1.59元低48%。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享受公房租金核减家庭有2.37万户,涉及公有住房70万平方米,年核减租金684万元,累计已核减3700万元。
四、严格保障性住房配租和销售对象的资格审核对配租、销售全程监控
天津国土房管部门把长效保障制度和监管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数字房管”的一部分,建立了住房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和产权产籍系统联网,下一步将与公积金管理系统联网,严格保障性住房配租和销售对象的资格审核,对配租、销售全程监控;健全对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核查制度,防范和杜绝恶意骗取、转租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不再具备保障条件的家庭推行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
五、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达到10万户
目前,天津市用于向拆迁“双困”家庭配租的廉租房可满足今后三年需求,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的资金也全部落实,可以满足申请补贴需要。今后还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预计到“十一五”末,天津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将达到10万户,约占全市非农业户籍家庭的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将达到10平方米,基本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