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于2006年12月18日经天津市十四届人大第34次常委会修订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大幅度增加了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等地籍管理方面的内容,呈现出八大亮点:
一是规范了界址认定的行为,实现界址认定法制化;
二是确立了土地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
三是规定了土地登记申请人、要件、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系统规范了不予登记、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合乎登记条件的受理申请日为土地登记日,有利于解决从申请到核准期间因生效时间不明引起的权利限制、转移等争议;
五是建立了土地验收制度,将土地登记工作迁移到供地后;
六是授权土地部门制定土地登记技术规范,促进土地登记行为的规范化;
七是建设项目实行前置地籍调查,提高地籍管理工作的地位;
八是加大处罚力度,保障购房群众权益和土地权属证书的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