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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
继向低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大病职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天津市再次出台面向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5月8日以后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相关部门对职工享受担保费补贴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借款职工申报情况不实的,将追回已补贴资金。该政策实施日期为2007年5月8日,之前已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不再享受担保费补贴。
【政策解答】
1.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1)职工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2)购买该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3)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为2007年5月8日(含)以后;(4)正常还款。
2.补贴额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
3.担保费补贴的申请程序?
第一步,具有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到所在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第二步,符合担保费补贴申请条件的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申请:
(1)身份证及复印件;(2)住房公积金龙卡;(3)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4)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5)经批准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为职工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管理部(分中心)审批通过的,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职工本人在10日内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办理支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