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11日,一份名为《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相关单位。此后10天内接受来自社会个人以及机构的反馈,并将在修订后实施。这是天津市首次由律师担纲起草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将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加以强制性约束,尤其是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将有法可依。
《条例》起草小组组长,天津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委员会主任李滨指出:“律师小组早在今年3月就完成了初步起草工作,草案在4月底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正在报请市人大审批。如果进展顺利,该《条例》有望在下半年正式实施。”
李滨指出,房地产转让、租赁、中介服务等是《条例》管制的范畴。
“由于天津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但又存在主体缺失、各种交易形式并存、行政管理手段缺乏法律支持、预售房款监管、经纪机构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填补某些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的不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了《条例》出台的背景。
此前,天津市房地产交易一直参照2004年7月1日颁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与该政策相比,《条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指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定购、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预定款变相销售的,可按照每套房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介机构的行为也受到了统一规范。《条例》规定,中介机构如果有收取房款、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房地产交易资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房地产中介市场曾发生过一些违规、违法事件。法规的出台无疑能保障行业长远发展,引入良性的竞争机制,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21世纪不动产天津分部执行总经理张武说。
但他同时指出,如果《条例》的定位是针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理应承载政府监管部门、交易机构和交易客户三类群体的责任义务。
“条例本身大多数是政府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明令禁止了诸多行为,但并没有提及消费者层面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如果因消费者诚信缺失导致交易问题,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应该如何处理却未有规定。”张武说。
据了解,消费者和中介机构正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表达意见,天津市人大法工委也将再度组织机构代表进行座谈。“按着立法程序,市人大法工委有权在《条例》定稿前对内容做出修正。”李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