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年4月10日,天津市制定了统一的《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并从即日起在全市使用。2个多月过去了,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了解到,塘沽区和开发区的多家二手房中介机构,多数仍使用自己制定的买卖合同,使用合同范本的只占到少数。
在《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中介服务内容、房产情况、房产价款、其他价款、中介服务期限、中介服务报酬、当事人双方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和约定。而示范文本的使用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在塘沽区杭州道附近的一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仍在使用自己的合同。在开发区第三大街的一家中介,记者得到了相同的回答。记者又采访了几位前来看房的市民,他们均表示对房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事并不知情。
为何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范本落实得不彻底,一位在中介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使用此合同范本并不是强制执行的政策,合同范本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二手房市场秩序,更多的是出于对房屋买卖双方利益的考虑。而中介使用自己制定的合同可以在目前交易资金实行监管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障能够收到买卖双方的佣金,防止跑单的情况发生。
相关部门提醒房屋交易双方,在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尽量使用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示范文本。范本改变了原来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制定合同内容阐述和约定不一,以及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和不平等等缺点,内容更加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从而减少合同履行纠纷,为促进合同顺利履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另外,记者近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自本周一起,全市存量房交易使用新房产买卖协议。新修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在原有房产买卖协议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基础上,合并了二手房交易以及资金监管相关条款。今后再进行存量房交易时,交易双方只需签订新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有的《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同时废止。
据了解,本市自今年1月29日起,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代收代付资金监管,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同时,须签订《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此次对房屋买卖协议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缩减办件流程,提高办件效率。
相关部门提醒广大交易群众, “资金监管贷款”和“资金监管”两种房产买卖协议中还增加了“卖方提供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的条款,卖房群众一定认真填妥您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以便确保交易资金流转安全、准确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