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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义务中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
条文分析: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是让很多物业公司都感到头痛的问题,而在与很多拖欠物业费用的业主接触中,感觉到他们也是一肚子委屈,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其实很多时候,业主对小区不满意的地方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例如,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当业主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都会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帮助解决,但是很多房屋质量问题如防水有问题导致的漏水,保暖有问题导致墙壁出现霉斑等,都不是物业公司能够马上处理好的,一些业主以此作为不交纳费用的理由。而实际上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才应当对于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和物业公司并没有太大的关系,物业公司唯一的职责只是帮助业主联系开发商而已,在此种情况下,业主不应当过多归责于物业公司。
再例如,热水管网、供电、供气等出现问题。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供水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是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如果没有特殊规定,与物业公司并没有太多干系,如果业主以此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是对于物业公司服务项目的不了解。
塘沽区房管局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交纳物业费用是业主应当尽的义务,即使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也不应当采取这种方式予以解决,而是应当在交纳物业费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或者更换物业公司。如果协商不能够解决,也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