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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今后的命运如何?如果对存在已久的“小产权房”全部一拆了之,那么谁来为拆除“小产权房”所带来的损失埋单?
国土部称“小产权房”非法6月18日,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日前,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也明确表示,在现行政策下,“小产权房”无疑属非法之列。
甘藏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小产权房”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铁岗说,“小产权房”就像非法生育的孩子,已经出生了,总不能一下子掐死。合理的办法是补交罚款,给予落户。
李铁岗同时建议,政府要为城市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的质优价廉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转为国有土地才能拿证“一拆了之,劳民伤财。有的人已购买入住多年,一下子拆除掉他们住哪里,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名村干部的一番牢骚话很具代表性。
南京市国土局副局长丁和庚说,“小产权房”历史成因复杂,有些有合理的因素在其中,对小产权房的处理要谨慎。目前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对于符合土地规划的已建小产权房,按规补办手续,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将可得到产权证和土地证。否则仍旧属于不合法。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不进行转换。
长三角一名城建官员解释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地分国有和集体两类,国有土地能够进入交易市场,通过拍卖后体现价值。而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土地市场,必须先转变用途,变为国有土地。
亟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凭什么地方政府只花费几万元的补偿就可以征用我们的土地,而后再以数百万元一亩的高价拍卖给开发商。”一些村民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同地不同价”“同地不同‘国民待遇’”的疑惑和不满。“‘小产权房’的存在其实源自土地资源的城乡二元分割。”四川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文技军解释说,如果农村集体土地迟迟不能合法化入市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被动地等待政府征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获取一定的土地增值收入;或是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地流转集体土地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
“小产权房”在事实上再次证明了,城市与农村在各自发展进程中日益暴露的种种弊端,不可能在自身封闭的系统内加以克服,为避免双方存在的缺陷,亟须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