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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并向开发商交付了首期款,房子却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入住。因购房者与开发商对内部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和房屋入住时间有争议,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裁决,该内部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据原告王先生称,他于2004年就购买塘沽区某套商品房住宅,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协议中双方对房屋价格、面积、付款和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开发商拒不认同该内部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导致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开发商则认为,既然内部认购协议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其约定的何时何种条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内部认购协议书是预约合同,开发商已履行洽谈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是购房者王先生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而且建房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内部认购协议书中的初步意向价格,如果支持购房者的请求,则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购房人获得巨额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开发商已经收受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应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在取得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书面通知,购房者交清剩余房款,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