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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现行住房公共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不少业界人士据此认定,房产调控政策“转舵”,中央政府对房产市场监管思路出现了重大转变:政府开始将重点转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对楼价涨升也不再打压。更有人就此妄言此前的房产调控政策业已失效。
事实上,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政策并未改变,出现的调整也只是为了更加明确政府职责并进一步明晰住房政策,这并不能说明此前中央房产调控政策失效。对于楼价暴涨引发的风险,政府更加不会置之不理。
《意见》完善了现有住房政策
1994年,国务院43号文便提出了:“建立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1998年,国务院23号文明确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从1998年至今近10年来,房改时确立的中国住房政策大方向并没有改变。虽然2003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4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俗称“国六条”)和新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都对房改时确立的中国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但这是对原定住房政策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房产调控政策“转舵”。
此次调整明确了政府职责
国务院《意见》在住房保障范围方面有较大的政策调整,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缩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事实上,中国自1998年房改时确立了住房政策后,近10年来一直在不断调整完善。广东省房协会长蔡穗声在接爱记者采访时便列举了政府近年对现行住房公共政策做出较大调整的几大方面:
一是强调保障的主要途径是廉租住房。由“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转变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二是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三是降低保障达标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由80平方米、60平方米一律缩减为60平方米。
此外,《意见》还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缩小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属性并建立了退出机制,等等。
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高度重视,明晰了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