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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然刘老太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刘小甲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和刘老太的赠予行为取得该房产。但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刘大爷和刘老太的子女们要想取得各自应有的房产份额必须通过诉讼。在没有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该房产属于刘大爷和刘老太的子女们共有之前,仍应当根据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该房产属于刘小甲所有。
“复杂”家庭的房屋继承问题案例:王某的父亲早年丧妻,后又娶丁某为妻,王某为前妻所生。王某的父亲娶丁某之前,丁某与他人生有一子汪某。现王某的父亲和丁某所住的房屋要拆迁,并且王某的父亲已身患重病,可能在还迁房完工之前过世。若还迁房在王某的父亲去世后仍未建成,王某能否继承还迁房?若丁某相继去世后,王某应如何与汪某继承该拆迁房?
分析:邱律师认为,房屋的继承遵循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本案例,如果王某的父亲在还迁房建成之前逝世,若王某的父亲对自己财产的处理留有遗嘱,则依遗嘱处理;若没有遗嘱,则王某和丁某共同继承王某父亲的财产。但在这之前,应当将丁某与王某父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丁某去世,其留有遗嘱时则按遗嘱处理;若未留遗嘱,则王某和汪某共同继承丁某的财产。
付部分房款能否分得房改房产权?案例:宋某有单位分给的一套公房,宋某已婚并育有两男一女。1992年宋某妻子去世,宋某与大儿子宋大甲一起生活。1994年宋某单位实行房产制度改革,宋某用其多年储蓄及宋大甲筹集的两万元(占购买公房款的一半)购得了该房产。后宋大甲另外买房,宋某和宋大甲一家搬到新房居住。宋某所购原单位公房留给生活较为贫困的宋二乙居住,并在宋二乙居住期间,宋某将房产过户到了宋二乙名下。现宋某已经去世,宋二乙的经济条件好转,宋某购得的公房面临拆迁,现宋大甲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试问:宋大甲的主张能否被支持?
分析:邱律师表示,宋大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宋大甲在宋某购房时的垫款性质如何,以及宋某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宋二乙的行为如何界定:
(一)宋大甲的垫款属于借款还是购房款?对此判断须弄清“房改房”的性质。当时中国的公房是单位以福利的性质分给其职工的,因此,公房带有福利的色彩,具有人身性,并非所有人都能购买公房。本案宋某原来所居住的公房只有宋某有资格购买,因此,宋大甲的垫款属于借给宋某购房的借款而不是购房款,宋大甲不是宋某所购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宋某购得公房后拥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宋大甲的垫款是宋某购房时的借款,属于宋某的债务。
(二)宋某直接将房屋过户到宋二乙名下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予行为?
由于宋某妻子在其分得公房之后所娶并在购得公房之前去世,宋某购得的公房就属于其个人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将房屋赠予宋二乙。宋二乙可以基于宋某的赠予行为取得宋某所购公房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取得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拆迁补偿金。
(三)关于宋大甲的债务问题。由于宋大甲与宋某共同生活多年,一直未主张其债权。该债权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