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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 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 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