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主陈女士委托朋友何先生出售一套物业并代收有关售楼款项,何先生凭陈女士出具给他的公证委托书到某中介放盘出售该物业。经中介公司介绍,何先生与买方李先生、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成交价为22万元,买方以按揭方式付款,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时买方须支付首期楼款5万元,其余楼款17万元由银行划拨至卖方留下的银行账户内。后何先生配合买方李先生办理有关按揭手续。在这当中,何先生在银行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留下了自己的银行账号,约定银行拨付的按揭款划至何先生账户。
交易过户手续顺利完成后,剩余楼款17万元由银行划拨至何先生预留账号。但其后,何先生并没将楼款及时交给业主陈女士,而是将该款项挪为己用,陈女士多次向其催要楼款,均被其以出差、工作忙等借口搪塞过去。陈女士到中介公司处指责中介公司协助何先生擅自出售其物业,私吞售楼款,造成其损失,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楼款及损失。中介公司认为其是在核实物业权属情况后,根据陈女士出具的售房委托书促成交易的,有关合同的签署、按揭、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均是依法依规进行,不应承担责任。
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第三款: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