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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报地产“3·15”投诉平台开通以来,关于商品房准入证的投诉成为最大热点,很多读者反映开发商没有办理准入证就要求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马先生在虹畔馨苑给儿子买的婚房,合同规定2007年5月交房,由于没有准入证就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可是今年1月,开发商通知马先生领钥匙,并且要求交付一年的物业费、采暖费等总共8000多元。
李女士在首创宝翠花都购买的房子合同约定2007年11月交房,到了12月份开始交房,由于没有准入证刘先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现在到了装修季节,开发商要求如果要那钥匙,必须签定一份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业主进退两难:“我们不想妥协,但是与开发商的博弈不知还有多久。也想过用法律武器,但是如果告不赢,律师费、诉讼费等会让我‘赔’更多,还要搭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
商品房准入证因何难产?
有这么多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准入证,办理“准入证”真的这么困难吗?到底需要什么的流程和手续呢?
万钧律师事务所赵亚辉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赵律师表示,开发商不能提供准许交付使用证,很可能是因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这就是说,只有通过以上四方面细致严格的审批,开发企业才能拿到“准入证”,然后才能把验收合格的房子钥匙交到业主手里。
那么读者所投诉的无证交房现象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业内人士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比如所建楼盘在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确实存在问题,造成无法按期交房和领取“准入证”;也可能主要责任不在开发商,比如所建楼盘质量过关,也交纳了相关配套费用,但由于楼盘的外围配套设施没有到位,造成小区配套达不到规定要求,开发商拿不到“准入证”。
河东区某开发商告诉记者,“无证交房”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开发商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去做。
也有被投诉的开发商喊冤:“实际上新建的商品房质量是过关的,要么是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批件下不来,要么是配套工程涉及部门太多,手续太繁杂等多种原因暂时拿不到“准入证”,而业主无法了解其中的难言之隐。”
维护权益要未雨绸缪
赵律师建议,购房者的维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加,但是要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在每一个环节步骤都要更为谨慎。赵律师介绍,在很多个案中,经常由于“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搜集证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业主在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全程陪同业主收房。当业主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和律师及时沟通,也便于律师及时的向购房者提供法律建议。其次,注意及时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书面的不能出具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原因,或采取照相等措施保存证据。
此外,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也要提防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模糊言辞。
第一,“商品房的交房日期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开发商与业主就交房时间一般都约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开发商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是五花八门了,开发商提供的违约责任往往是避重就轻的。违约责任的选择很重要,合同是双方协商达成的,购房者不要错误的认为格式合同是不可以修改的制式条款。业主有充分的理由参与,不能被动的让开发商将合同固化。
第二,“商品房权属登记”条款及“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条款。这些方面都是要求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一个明确到具体日期的标准性条款,如果开发商在这样的条款中含糊其词,业主就应当注意开发商提供的时间段是否有问题,如果有存在不能按时完成的风险,建议您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来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个条款,现在房子的单价都贵的吓人,但消费者却时常忽视你所收的房子是否与销售面积相符,如果不符您也许就在不经意间损失上万元甚至更多。
第四,重视对合同附件内容的审阅。附件中往往包含房屋的平面图,商品房抵押或租赁情况说明,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等,这些内容往往是衡量前面合同正本的一个有利的依据,不仅应当要求内容清晰明确更应当要求内容尽量做的详尽,因为合同的附件内容与正文有着同等效力。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因此开发商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会利用这一点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购房者一定要镇定,购房款在自己手中,不要轻易被忽悠,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或者开发商不允许您增加相关条款,一定要博弈到底不要妥协。
没有准入证不要轻易入住
业内人士表示,“准入证”是对自己所买房子的质量、周边配套的最好“认证”,入住没有准入证的房子,日后不出问题还好,一旦出现了质量、配套等各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就会很被动,合法权益将很难保障。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不是及时的采取维权措施,并不了解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在司法环节,赵律师提示业主注意,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住宅商品房准住证,但天津市人大制定的这个条例是下位法,而全国人大制定的《建筑法》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格后即可交付使用,而没有规定准住证制度。因此,不支持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赵律师说,这一点也是业主维权不能稳操胜券的原因之一。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业主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入住前了解一下没有办理准入证的原因,如果商品房产品质量、重要配套等关键环节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一些不重要的因素拖延了准入证办理,那么选择入住交房或许是比较务实的选择。
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有关管理部门将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严把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关,决不允许质量不合格、配套不合格住宅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