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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对《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自本月起在全市范围启用。
据了解,新修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在保留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三种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出卖人妥善保管存折提示、贷款种类、合同协商解除等内容,对于进一步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履行将起积极作用。
据介绍,新《协议》在填写说明中增加了“出卖人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的提示内容。原《协议》中无法确认贷款种类,给资金监管带来不便,为此新《协议》第二条在原基础上特别增加了“贷款种类”内容,进一步明析了公积金和按揭贷款,在办理交易资金监管过程中将更加便于操作。除此之外,新《协议》还增加了“协议解除”条款,即“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解除”。根据《合同法》,增加协议解除条款,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解除条件,符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解除协议,合同不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