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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台《听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与市民有关的11个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应当进行听证的6个事项包括:一、当事人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二、当事人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要求听证的;三、拟订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四、拟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管理职权必须进行听证的5个事项包括:一、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二、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三、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四、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或者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