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退休了的刘某看中了一套底商,打算买下来投资,可是需要贷款,而他本人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被开发商拒绝,在此情况下,刘某请侄女李某出面,以李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贷款买房的购房协议,刘某将首付款通过李某交给开发商以后,办妥了购房手续,之后刘某按月将贷款打入李某账户,由李某向银行交付。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李某的名字。房屋交付后,刘某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遭到李某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被法院驳回起诉。
瀚洋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分析该案,在我国,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国家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经登记的房屋具有公示效力,对外证明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凭借所有权证书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本案中,刘某为了达到买房的目的,借用李某的名义买房,导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更由于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系他所出,故出现了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结果。从这个案件,单律师提醒广大的购房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签订合同以后有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防止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