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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为加强对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原则、适用范围和期限本规划是今后5年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依据。
规划编制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适用期限为2008至2012年。
三、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覆盖面。自2008年起,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累计使6.8万户家庭受益;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累计使2000户非拆迁家庭受益。
(二)完善经济租赁房制度,降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提高补贴标准,累计使7000户拆迁低收入家庭受益。
(三)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能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自2010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扩大到非拆迁家庭,累计建设62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累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75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住房保障方式(一)廉租住房供应。
1.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自2008年下半年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由拆迁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1)建设总量。目前,尚有3000套廉租住房可供配租。按每年提供1000套廉租住房计算,可满足至2010年拆迁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需求。规划期内,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2000套、1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于规划期内解决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孤、老、病、残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3000套作为政府廉租住房储备或用于其他对象实物配租。
(2)年度安排。按照提前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划期内,每年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区域分布。主要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选址建设。
(4)土地供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10公顷。2008至2012年,每年供应2公顷。
2.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规划期内,发放租房补贴是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方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向1.7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0.8亿元;
2009年,向2.61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1.4亿元;
2010年,向5.4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1亿元;
2011年,向5.9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7亿元;
2012年,向6.8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