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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5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全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情况、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
据了解,200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首次举报线索16200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9634件(贪污贿赂案件线索7838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796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592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78人,发放奖金12万多元;反贪和反渎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亿多元;共发出预防检察建议413件,被采纳338件。
一、庄玉斌受贿、滥用职权案
庄玉斌,原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系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经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于2006年9月2日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庄玉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庄玉斌利用担任徐州市城管委主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物94起,折合人民币605余万元、美元5000元。
在担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将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过程中,违反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私下和券商通谋,擅自决定收受有关证券公司给单位的非法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致使至今仍有2.6亿元未能收回。
2008年3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玉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二、李建新受贿案
李建新,原任江阴市委常委、江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阴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建新受贿一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14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新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6年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7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90余万元、澳元3000元、美元6.8万元及电视机2台,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2008年2月2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三、季汉平受贿案
季汉平,原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区长。季汉平受贿一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27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季汉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4万余元、港币8万余元、红木餐桌椅一套,款物合计人民币1355210.40元。
2007年6月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季汉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四、章自强受贿案
章自强,原任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处副处长。章自强受贿一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14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章自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567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10月1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章自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五、章有志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
章有志,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副书记。2007年4月21日章有志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经查:章有志于1997年至2001年,在担任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副局长、征收管理一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帮助无锡市某蔬菜副食品综合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违规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2420634.59元;于1997年至2007年2月,在担任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副局长、征收管理一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分局长、第一税务分局分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对所属单位税收征管、检查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58769.50元、港币23000元、美元1300元、日元200000元、欧元300元。
2007年10月30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有志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2月18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章有志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六、郁春元徇私枉法案
郁春元,原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副所长。2007年4月26日郁春元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经查:2007年2月8日晚,被告人郁春元在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昆山市淀山湖镇外商投资企业招商服务中心主任黄某的电话报警,得知黄某本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郁春元在处理黄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在明知黄某让李某顶替的情况下,为徇私故意隐瞒不报。在昆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案侦查该案时,被告人郁春元又出具虚假的“查获经过”,继续隐瞒事实,以包庇黄某不受追诉。
2007年8月6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郁春元犯徇私枉法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1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