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政策问答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计算时点是如何调整的?
答: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计算时点,由申请人租到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开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调整为申请人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也就是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之日就可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调整租房补贴计算时点,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何好处?
答:申请家庭自开始计算补贴之日至取得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可在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用于支付房租。这样可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政策,在解决住房困难时能有一定的经济积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利益。
三、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房屋所有人是否可以享受补助?
答:是的。对向取得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可根据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助。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助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助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助。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四、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房屋所有人如何申请补助?
答:向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于每月10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房屋承租人也应予以确认。
五、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申请家庭月租房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七、每户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多少补贴额?
答: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36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每月325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270元。
八、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有哪些程序?
答:(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要件及收入、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申请受理通知单,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对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房管局,并张榜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要件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分别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退回。
(四)公示。区(县)房管局将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收入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公示范围,并公示10日。
(五)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六)发证。复核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九、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如何领取租房补贴?
答:(一)租房。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领补贴。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三)发贴。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管局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同时将自开始计算补贴之日至取得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之日至申领补贴期间的租房补贴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