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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近日规定)从8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一律停止代收购房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指定银行后,可凭票据办房产过户手续。
据悉,自8月1日起,购房人接到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后,S应及时持本人《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光大银行)Mi指定网点,交存本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商品房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已售公房每平方米55元人民币。专户管理银行代收该资金后,向购房人出具《海南省住宅7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凭该票据向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
据了解,2004年海口市房管局专门发出通知,明确开发商可以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办产权证时再统一缴纳。但由于该措施存在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隐患,为此海口房管局下发新规定,重新规范交存首期住宅维修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