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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处理闲置土地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于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限期开发。
对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未动工建设但未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同意就擅自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未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将由国土、发改等部门联合下发《限期开发建设通知书》,督促其动工开发建设。
对超过动工期限一年但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将由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限期开发、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征缴增值地价、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缴纳土地价款的比例划出部分土地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回其余部分的使用权。
对超过动工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于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由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补救、有偿收回、协议挂账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由于灾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