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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调整为按户保障
在《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将原先的按人保障改为按户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经济适用房“一房两价”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经济适用房实行“一房两价”,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将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时申购并审核,调整为申请人先备案并领通知书,申购时需持“准予登记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度符合,街道办事处将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对未申请年度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有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
两类人可优先购买限价房《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如下两类人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其他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应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此外,三个办法中均规定:在申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