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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14日出台,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与原《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简化了维修基金使用程序,扩大了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原《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于2005年6月制定实施,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38个物业项目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累计划拨维修资金600多万元,主要用于维修屋面防水、电梯、排水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使1万多户业主受益。
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对《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在坚持业主集体决策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扩大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调整为“维修和更新、改造”,拓宽了以往使用范围、项目、工程规模的界定,提升了资金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二、简化使用程序。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思路,将备案管理程序重心下移至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精简内部运转流程,将12步备案程序简化为制定方案、业主确认、办理备案、开户划款、竣工验收、决算核减6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