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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市(含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江西省实际,省政府近日(8月13日)出台了实施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确定应保尽保“时间表”
根据实施意见,2008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含县城)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将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至2010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1年至2012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安排一定建设规模2008年至2010年,江西省各设区市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新建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各设区市政府依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按照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一定比例,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报省政府确定各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农民工居住条件:积极主动、多渠道改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