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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咨询会上,尽管此前媒体已做了大量报道,但一些市民对这项新政策还不是很了解,有些人甚至以为新政策取代了原来的政策,记者为此专访了福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
政策解读 两项政策针对对象不同
记者:保障性商品房与我市现行的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有何区别?
林粟如:保障性商品房是我市新出台的专门针对非低收入家庭的一项新政策,主要是面向社会上一部分“夹心层”,他们既不够条件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又买不起市场上的商品房。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市民“居者有其屋”,而原来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保持不变,依然在实行。
换句话,如果你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可以随时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原来称作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果你是非低收入无房户,那么就可以申请新推出的保障性商品房,两项政策针对的对象完全不同,享受的优惠也不同。
价格测算 扣除了征地拆迁费用记者: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是如何计算的?
林粟如:我市从2006年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以来,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基本实现了全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其做法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充分肯定。
对于非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也不属于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国家也明确提出政府的住房保障应当覆盖“中产阶层”,该群体有许多家庭依然需要政策帮助解决其住房问题。鉴于此,根据厦门实际,我市专门出台了针对非低收入无住房人群的保障性商品房政策,向他们提供在价格、面积、使用、处置权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的保障性商品房。
保障性商品房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测算而来,据此测定岛内均价7000元/平方米以内,岛外均价5000元/平方米以内。
概念解析 经适房面向低收入家庭记者:保障性商品房与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有何不同?
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来,原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但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将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统称为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我市也随之将此类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
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不同在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
在价格组成上,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中包含基准地价,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不含基准地价,保障性商品房价格因此高于经济适用房。在市场转让上,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