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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的商品房,每到冬至前后的两个月都无日照,业主为此以采光不达标为由将开发商起诉。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开发商一次性补偿业主刘先生采光损失两万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他与中海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中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中海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中海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