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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方便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对各登记机构的分工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也就是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手登记,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各类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登记,包括已取得房证、地证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等与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最密切的登记,统一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
为保证新老证书的平稳过渡, 2008年9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继续有效。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地统一登记政策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1、此次六区以外房地统一登记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经过两年的房地统一登记的工作实践,在充分总结市内六区房地统一登记经验的基础上,自9月1日起,对市内六区以外其他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非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那么,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现了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2、各类权属登记应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本市土地登记机构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二是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三是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在目前的体制下,进一步明确了各登记机构的分工。具体为:一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也就是办理白地的土地权属证书)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二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三是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
有关登记分工、各登记机构的地址以及咨询电话已刊登在8月29日的《天津日报》和《今晚报》。
3、房地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核发什么证书?已经领取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答:房地统一登记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为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地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仍作为房、地权利的凭证,继续有效。申请换发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到行政辖区的房管局办理。
4、房地统一登记后,权利人如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具体办理时限多长?
答:房地产权利人持房、地两证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房地产权证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如果权利人有房证、地证,且权利人一致,并有电子版地籍图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换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银行进行续贷,在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因各种原因不能换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在原房证、地证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后,直接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5、土地使用证遗失后,如何申请补发?
答:权利人遗失原房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遗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应向原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发证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登报声明公告使用,一份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登报公告后,权利人持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报纸公告等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6、六区以外房、地统一登记后,与统一登记前相比,已经登记权利人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房地登记要同步办理。权利人在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特别是独用宗地)。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或者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应先补办相关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手续;二是办理房地产登记时要提供电子版地籍图,房地登记信息和数字化的图形数据要统一在房地产网络系统运行。对于部分土地登记年代久远,有关附图没有数字化的,需要重新进行土地测绘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三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区(县)土地交易中心或市场科补办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才能办理相关房地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