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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近45万户业主陆续收到了2008年度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针对近日读者关注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该负责人指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向区县主管部门备案。第一步,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第二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小区进行公示;第三步,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备案;第四步,物业服务企业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使用专户,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款;第五步,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六步,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
同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支付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