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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滨海新区制定发布了《支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吸引、培育和使用人才的指导意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服务区县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八个方面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社会服务等方面构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以推动滨海新区加快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产业结构,形成国有外资民营齐头并进、一二三产竞相发展的格局。
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从2008年起五年内,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即:前两年最高给予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上缴中央部分全额的100%,后三年最高给予50%。另外,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金融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于列入国家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至100%的配套资金支持。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展现代服务业新设总部最高补助2000万元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滨海新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企业在滨海新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按照注册资本1亿元至10亿元的不同,资金补助分别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果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也同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也分别按照增资金额1亿元至10亿元不等,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助。
另外,如果企业在滨海新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支持工业东移每年给予一定财政贴息资金
工业布局重心战略东移,是本市优化城市资源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积极支持、主动承接本市的工业东移,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企业,滨海新区为工业东移和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能源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对重要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办理。此外,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东移和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设备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引导“非公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成为天津滨海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滨海新区将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环境卫生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在一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或部分和营业税的全额或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同时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