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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出台房地产新政出台一周后,各地具体救市措施陆续出台,天津最先拿出了市民最为关心的普通住房标准。
昨日,天津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支持居民购房的8项政策措施。除了减免住房交易税、鼓励个人住房贷款等与国家及上海市相似的具体措施外,天津市出台的细则中还一步到位地调整了普通房价格标准,并放宽了还迁安置房上市的条件。
除了与国家步调一致的减免交易税收和鼓励住房贷款措施外,天津细则的第四条还明确调整了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根据天津市住房价格变动情况,天津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大于1.0、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低于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的商品住房。
据天津中原投资顾问部2007年底测算,2007年天津市商品住宅全年成交均价约5948元/平方米。照此推算,天津2007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约为7137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天津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天津细则还规定,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
此外,天津细则的第五条还放宽了还迁安置房上市条件。该条细则明确:“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而上海现行政策则规定,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而上海现行政策则规定,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天津细则的第六至第八条均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细则中还调整了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政策。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所得税预计利润率降至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应税所得率由5%下调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