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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确定于今年年底前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一度“闪现”后,昨晚最终公布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并从今日起征求社会意见。
上海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与此前业内预期的一样,上海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实行动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仅表示申请的家庭或个人均有达到规定年限的上海市城镇户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规定条件,居住困难且申请之前一定年限未转让过住房等,具体标准则会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至于退出机制,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原则上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还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房。